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的要求,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全面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每半年至少调研一次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3.督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5.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时启动本辖区非煤地下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置非煤地下矿山突发事件;
6.实行非煤地下矿山基本情况公告制度,将非煤地下矿山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责任单位等信息在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网站公布,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