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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丨较大顶板事故造成5人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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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以案普法

学条例 / 守法规 /  抓落实


事故概况

2022年8月4日,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发生较大顶板事故,造成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982.28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迟报、谎报。

3102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违反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中“掘一排,支一排”规定,在架棚支护已滞后工作面迎头2.4米的情况下,未进行架棚补强支护,继续冒险掘进,造成工作面迎头4.5米范围内仅有锚网梁索支护,不足以支撑顶板压力,顶板结构失衡发生冒顶,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分析

调查认为,该事故存在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煤矿施工技术管理缺位,煤矿日常安全管理混乱,煤矿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未落实,上级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等问题,同时,还反映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落实不力。

一是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沁源县应急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安全风险防控中心对凤凰台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凤凰台煤业长期存在的诸多隐患;对下属的驻矿安检站、包矿五人巡查组、驻王陶镇安监站及相关业务股室履职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

二是属地行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力。沁源县能源局未认真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凤凰台煤业3#煤层建设项目检查频次不够,检查不严、不细,未发现该矿3#煤层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力。沁源县人民政府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辖区内民营煤矿存在深层次、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研究不够;对沁源县应急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沁源县能源局履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监督指导不力。

以案普法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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