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南惠水县芦山镇麦旁村贵州鑫楷牧晟
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8”一般中毒事故
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的公示
2024年1月8日15时45分左右,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芦山镇麦旁村的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养殖场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3.94万元。
事故发生后,黔南州委、州政府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州、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工作。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应急局、州公安局、州总工会、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最终形成了《黔南惠水县芦山镇麦旁村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8”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惠水县芦山镇麦旁村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8”一般中毒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依法进行了公示。该事故案件已于2024年4月11日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省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黔安办〔2021〕8号)等有关规定,州安委办牵头成立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8”一般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就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2025年10月31日,由州安委办牵头,州应急局、州农业农村局等原参与事故调查单位派员参与成立了评估组,依据《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8”一般中毒事故批复后,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并采取了相关防范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州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的行政处罚。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提出申请分期缴纳,经州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同意分期缴纳罚款。该公司已于2025年6月4日前缴纳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尚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剩余罚款将在2026年12月31日前缴清。
2.惠水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职责,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不力,已于2024年7月29日向惠水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好“三管三必须”。
3.惠水县芦山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对事故发生企业存在问题隐患督促不力,已于2024年7月26日向惠水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情况如下:
1.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蒋某荣,时任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州应急管理局对蒋某荣给予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任人蒋某荣已于2024年11月29日向指定银行账户缴纳罚款。
2.监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
(1)左某江,时任惠水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在统筹调度做好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督促管理不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于2024年7月29日向惠水县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罗某伦,时任惠水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分管安全生产和养殖业发展中心工作期间,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2024年12月16日,中共惠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罗某伦党内警告处分。
(3)冉某模,时任惠水县养殖业发展中心主任,在统筹领导养殖业中心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养殖中心开展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不知悉、不掌握,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2024年10月25日,中共惠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冉某模党内警告处分。
3.属地政府有关责任人员
(1)项某,时任惠水县芦山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在协管芦山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对芦山镇农业服务中心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2024年10月25日,中共惠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项某党内警告处分。
(2)吴某云,时任惠水县芦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属地养殖场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2024年10月21日,中共惠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吴某云党内警告处分。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8”一般中毒事故批复后,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积极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迅速开展整改落实。一是完成粪污处理设备改造,将红膜池改为氧化塘。二是建立养殖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管理员及职责。三是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建立台账。四是在化粪池、沼气池等有限空间张贴警示标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安装防护栏;在用电、机械设备张贴警示标识和操作规程;在料塔、堆粪棚等有安全隐患风险的地方全部张贴警示标识;在场区醒目处张贴“养殖安全生产十严禁”。五是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行行业主管安全管理责任,调整充实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明确局属各单位均为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在行业监管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职责职能。各行业分管领导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按照“一岗双责”,严格执行行业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
(1)督促指导同类企业抓好整改落实
一是加强对公司技术指导。指导“1·8”事故主体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粪污处理设备改造,将红膜池改为氧化塘;指导公司建立定期巡检和定期培训制度,对饲养人员开展培训。二是加强对养殖公司的执法和监管。事故发生后,惠水县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召开惠水县2024年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和全县规模养殖主体的集体约谈,通过对农业农村领域风险隐患排查进行系统培训,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对贵定“3·17”事故、惠水“1·8”事故典型案例开展事故复盘反思,再次对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政治责任,有效提升农业农村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督促各养殖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压实各岗位、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并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发言,用身边人、身边事警醒养殖主体。三是加强对养殖场排查和整改指导。常态化对所有的养殖场开展全覆盖排查,每季度至少全覆盖排查一次,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督促指导养殖场完成整改,尤其针对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防控要求,利用生猪养殖场清栏空场时进场检查,指导主体完善安全设施设备,进一步夯实安全防线。
(2)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
一是加强部署调度,全面压紧压实农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后,结合日常工作,惠水县农业农村局先后利用党组会、职工大会、中心例会等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学习、培训;组织生猪、家禽、鲟鱼养殖、屠宰场等主体参加州、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会议及组织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共28次,涉及学习文件会议精神、培训、警示教育及安排部署等内容。根据工作安排及业务需求,下发《中共惠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农业农村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惠水县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三年行动2025年工作任务》《惠水县养殖安全生产网格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惠水县农业农村领域今冬明春及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等文件,明确了各中心、站股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二是加强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与闭环管理。全面推进农业领域安全生产落实,组织开展了覆盖全县范围的养殖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重点围绕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安全(如沼气池、化粪池、贮液池等)、用水用电用火安全、设施设备操作安全以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拉网式排查。自事故发生以来,惠水县农业农村局共组织排查养殖企业528家次,排查发现问题隐患212条(其中,重大隐患2条,一般隐患210条),已整改211条。调度乡镇排查农村户用沼气池1861个、沼气工程7个,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查255家次,发现一般问题隐患27条,已全部整改完成,并且常态化进行复盘抽查检查。三是加强政策宣传,传播安全生产知识。利用各镇(街道)赶集市、“安全生产月”,围绕农机安全、沼气安全、农药兽药安全使用、农事用火等农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410余人;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业务工作的开展,持续深入行业经营主体、服务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350余份,解答咨询217余人。同时持续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不断向企业宣传安全生产警示典型案例小视频、法律法规等安全生产知识。四是提升应急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组织开展了2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了应急预案科学性与有效性,增强了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应急处置能力和科学自救能力,提高了实战能力。
2.惠水县芦山镇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后,芦山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配足配强监管力量,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覆盖面,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镇人民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全体成员和各村第一书记、支书为成员的镇养殖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部署推进全镇养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1)督促指导事故企业抓好整改落实
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第一时间约谈涉事企业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深刻吸取事件教训,将安全管理融入日常运营。二是升级安全设施设备。督促该企业完成粪污处理设备改造,将红膜池改为氧化塘,加装护栏,配齐救生圈、防毒面具等安全设施,增设安全警示标识。三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定期巡检与安全培训制度,要求对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开展常态化巡检并做好台账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与实操能力。四是规范有限空间作业。明确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需先向镇人民政府报备审批,审批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方可施工,作业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必须现场全程指导。五是强化部门监管力度。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加密安全隐患排查频次,利用企业清场间隙开展突击检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与粪污治理设施设备隐患;加强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安全培训,通过常态化督查指导,确保隐患早发现、早整改。
(2)举一反三开展七大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一是制度与应急演练整治。由镇农服中心核查各养殖场“十严禁”张贴喷绘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备的养殖场,已全部督促完成整改。二是安全培训与知晓度提升。组织各养殖场开展员工安全知识培训,不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推送安全生产相关政策与实操知识,实现培训全覆盖、知识广普及。三是自查自改闭环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跟踪督促各养殖场完成隐患整改并报送整改资料。截至2025年10月底,累计开展排查160余次,排查出警示标志掉落、围栏破损、包保责任人牌子掉落、雨污分离不完善等问题隐患7条,已100%完成整改。四是污水与粪污设施安全整治。重点排查污水处理站、粪污储存池的安全护栏、风险告示牌、警示标识配备情况,要求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配齐安全绳、防毒面具等防护设备,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五是沼气工程安全整治。核查沼气工程运行状态、安全防护栏安装情况、设备门常闭制度落实情况及外部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对存在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六是开展黑(红)膜池安全整治。检查黑(红)膜池安全防护栏、醒目警示标志配备情况,以及救生绳、防毒面具等救生设施配置情况,全力防范溺水、中毒等风险。七是用火用电安全整治。排查各养殖场消防设备配备、配电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上墙情况,确保消防灭火器等设备齐全有效,用电用火规范安全。
四、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认为,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8”一般中毒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适当,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有效,相关单位及人员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按要求落实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惠水县芦山镇麦旁村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8”一般中毒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和《黔南惠水县芦山镇麦旁村贵州鑫楷牧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8”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惠水县芦山镇麦旁村贵州鑫楷牧晟农业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事故责任追
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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