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17时20分许,玉盘高速228公里+970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7.9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黔安办〔202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黔南州人民政府批准,2024年9月6日,黔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了由黔南州应急管理局、黔南州交通运输局、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黔南州自然资源局、黔南州民政局、黔南州总工会、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八支队、龙里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玉盘高速“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玉盘高速“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仔细观察道路通行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与正常行驶的前车发生碰撞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7月24日,肖某驾驶云CVXX号小型轿车搭乘赵某、徐某、来某、罗某沿玉盘高速由黄平往贵阳方向行驶(该道路为双向六车道),17时20分许,当行驶至玉盘高速228公里+970米处时,肖某驾驶的云CVXX号小型轿车行驶在中间第二车道突然变更车道导致云CVXX号小型轿车车头碰撞正常行驶在右侧第三车道杨某驾驶的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云CVXX号小型轿车乘客赵某、徐某、来某当场死亡,驾驶人肖某、乘客罗某受伤和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杨某、乘客程某、兰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涉事车辆情况
1.云CVXX号小型轿车,该车所有人:肖某云(系驾驶人肖某父亲),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数5人,注册登记日期:2016年7月1日,注册登记机关: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交通交警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有效。强制保险情况: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至2025年7月13日有效,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两百万元,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8日有效。
2.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该车所有人:吴某,核定载2人,实际载3人,总质量4495kg,整备质量2415kg,核定载质量1950KG,实载6345kg,超过核定载质量225%,注册登记日期:2013年4月1日,注册登记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强制保险情况: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有效,无商业保险。2024年7月11日车主吴某将车辆卖给杨某,有买卖合同,直到事故发生时,未办理过户手续。
1.云CV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肖某(在事故中受伤),男,汉族,群众,已婚,持有C1E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4年9月11日。肖某系云CV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车主肖某云系肖某父亲)驾驶云CVXX号小型轿车返回贵阳市,与死者赵某、徐某系同事关系(死者来某系徐某儿子),与伤者罗某系同事关系。
2.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杨某(在事故中受伤),男,汉族,群众,已婚,持有C1E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5年4月10日。杨某驾驶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由龙里县洗马镇送货往贵阳方向行驶,与伤者程某系夫妻关系,与兰某系邻居关系。
(四)事发前驾驶员活动轨迹
1.肖某活动轨迹:2024年7月23日18时,肖某与赵某在天柱县县城就餐,21时30分许与徐某、徐某儿子打球至22时30分,22时30分许与赵某在KTV唱歌至7月24日凌晨2时返回天柱县铂尔曼宾馆休息,7月24日上午10时起床前往天柱县三人行雅韵书院办公,10时35分许离开返回铂尔曼宾馆与赵某吃饭,13时21分肖某驾驶云CVXX号小型轿车从铂尔曼酒店出发离天柱县城,13时32分从天柱县收费站上高速返回贵阳,13时56分从桐林站下高速,14时41分,肖某换由赵某驾驶车辆由桐林站上高速,15时59分进入施秉服务区(玉盘高速92公里加50米),16时07分在施秉服务区换肖某继续驾车前行,行驶至136公里920米后,17时20分许至事故地点(228公里加970米)发生交通事故。
2.杨某活动轨迹:2024年7月23日18时20分在家就餐,20时30分在家中休息,7月24日7时20分起床,8时30分杨某驾驶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出发至龙里县洗马乡牛场村收购老瓦片,15时30分许装好瓦片后前往贵阳进行售卖,16时31分驾车洗马收费站上高速,在收费站站内加水,16时56分从站内广场出发,17时20分行驶至事故地点,行驶里程约16.2km。
1.玉盘高速公路(贵黄段)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项目主线全长120.606公里,于2022年5月31日建成通车,为双向六车道,单幅车道宽度3.75米,有应急车道,宽度为3米,道路为沥青结构,有交通标志,道路中央有波形金属隔离带。
2.事发地点位于玉盘高速公路228公里+970米处,呈南北走向,南至福泉方向,北至贵阳方向。事故路段为弯道,弯道半径625米,视距为200米,坡度为1%,现场道路为沥青结构,道路为国道,有交通标志,道路中央有波形金属隔离带。道路为双向六车道,单幅车道宽为3.75米,有应急车道,宽度为3米,路段限定车速为小型车辆120km/h、货车100km/h。
事发路段全貌
事发地点
事发现场
经查阅事发当天天气情况,2024年7月24日事发当天,事发路段天气阴,未降雨,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1.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贵阳至黄平高速公路项目主线于2022年5月31日建成通车。道路起于贵阳市南明区永乐乡,与尖小高速相接,经贵阳市乌当区、黔南州龙里县、贵定县、福泉市和黔东南州黄平县,终点与余凯高速相接。项目主线全长120.606公里,路基宽度为33.5米,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置互通12处,收费站9个,服务区3处,管理分中心1处。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内设项目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管理部[①]等机构。2024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组织各部门,各协作单位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9次,共收到28份职能部门送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共回复28份,完成涉及的隐患整改事项;养护部门每月开展4次的业务培训、监管部门有监管措施及记录,每月开展一次学习培训、应急救援部门有工作制度,每日均开展路面巡逻巡查(一次以上)。
2.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八支队四大队。2024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八支队四大队针对辖区S36玉盘高速公路(贵黄段)采取巡查检查、月度检查、季度综合检查,会同一路三方开展联合巡查等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与“一路三方”建立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应对重大节假日、特殊时段等召开“一路三方”联席会议5次;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开展月度综合检查4次、季度综合检查3次,共发现问题19项;联合高速交警下发联合整改通知书4份、下发问题通报2份,下发隐患排查建议函2份、工作提示1份。
3.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2024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组织一路三方召开交通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会3次,向贵黄公司下达隐患整改建议文书13份,督促贵黄公司开展预防行人上高速、汛期边坡水毁治理等工作,对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人批评带离9人次;每日均开展路面巡逻巡查(一次以上);日常均安排在S36玉盘高速(贵黄段)沿线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缉治理。
2024年7月24日17时21分,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接报警称:“玉盘高速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到报警后,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和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八支队四大队迅速抽调精干力量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黔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州应急局)在接到相关事故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调度指挥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和龙里县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龙里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立即组织并率县应急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消防、医疗、公安交警、醒狮镇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前往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并及时向各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在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贵阳市乌当区偏坡乡境内,比邻黔南州龙里县醒狮镇,事故发生时由于通信基站建设等原因,119、120报警电话由黔南州龙里县接转,接转警后黔南州各级各部门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处置,经过全力救援处置,伤员得到及时救援救治,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黔南州人民政府、黔南州公安局、贵州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八支队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组织警力管控交通,协调119、120急救进入现场,全力抢救伤者,经抢救,医护人员现场确认3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4名伤者在贵阳贵黔医院接受治疗,1名伤者在龙里县医院接受治疗,目前,受伤5人已全部出院。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7.95万元。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黔南州和龙里县相关领导立即率消防、公安、医疗、应急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事故善后处置得当,未产生其他负面影响。
经调查认定,肖某驾驶机动车在中间第二车道上行驶,未仔细观察道路通行情况,突然变更车道导致云CVXX号小型轿车车头碰撞正常行驶在右侧第三车道杨某驾驶的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尾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②]。
(二)事故相关检验和鉴定情况
1.人员检验情况。经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肖某、杨某[③]毒驾、酒驾、身体疾病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肖某、杨某毒驾、酒驾、身体疾病等因素导致车辆失控碰撞的嫌疑。
2.车辆鉴定情况。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所对云CVXX号小型轿车[④]进行检验,事故前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装置安全技术状况合格;对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⑤]进行检验,制动转向系信号装置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行驶系左右后轮同一轴间胎冠花纹不一致,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车速鉴定情况。委托贵州名鉴司法鉴定所对云CVXX号小型轿车、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根据现场勘查路面未见云CVXX号小型轿车、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遗留在现场的制动痕迹,两车的制动情况无法确定,碰撞过程中能量转化无法量化计算,且本次事故发生过程中无视频资料作为证据,因此,现有参数对云CVXX号小型轿车、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
事发当天天气为阴天,未降雨,路面干燥,路面干净整洁,无散落物,排除可能影响交通通行的其他因素。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肖某驾驶云CVXX号小型轿车在中间第二车道上行驶,未仔细观察道路通行情况,突然变更车道导致云CVXX号小型轿车车头碰撞正常行驶在右侧第三车道杨某驾驶的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超员超载(核定载2人,实际载数3人;总质量4495kg,整备质量2415kg,核定载质量1950KG,实载6345kg,超过核定载质量22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建议由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杨某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是玉盘高速事发路段属于监控盲区,距离最近的监控设备约1.4公里,事发路段属于S型弯,且被中央隔离带遮挡,无法对事故现场进行查看监管;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当日有16处监控视频损坏掉线。二是事故发生地为贵阳市乌当区偏坡乡与黔南州龙里县醒狮镇交界处插花地,两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管辖权不明确问题。
一是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辖区实际对弯道、坡道、桥隧等高风险路段增设监测设施。要加强对高速公路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二是要提升路面巡查发现能力,及时发现和向公安交警部门报送异常事件;并定期开展交通安全设施大排查,进一步提升道路行车环境。
一是高速“一路三方”要依据标准规范深入开展公路隧道、长大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有效提高道路安全水平。二是要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其危害程度,对于交通事故量较少但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道路点段,要纳入整治计划进行有步骤的改造,切实提高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三是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深入开展超限超载的查处力度,杜绝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是高速“一路三方”要加强沟通,积极会商,以车流、天气、警情为导向,精准布点,优化突发事件和重大警情应急处置、疏导分流、联动救援预案,联合开展错时巡逻、重点路段值守、联合执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二是要对车流高峰路段时段、事故多发点段、重点景区路段进行巡查,增加对易凝冻、塌方水毁路段的巡查。三是要对高速公路事故多发易发路段、交通流量较大路段、收费站、服务区、匝道、互通以及行政区域等进行联合布防、值守,实现跨行政区域路段形成警情互通、警力互补。
[①]安全管理部职责:1.制定和完善贵黄公司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有章可循。2.督促各部门、各岗位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对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3.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包括新员工入职安全培训、岗位安全培训、特殊工种安全培训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4.与交通、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政策和法规,协调处理高速公路安全相关事宜。
[②]根据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底52279112024000000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认定:1.当事人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当事人杨某、赵某、徐某、来某,程某、兰某、罗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③]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肖某、杨某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鉴定,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358号、第359号鉴定文书:肖某、杨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④]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云CVXX号小型轿车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定,云CVXX号小型轿车制动系(机械固件)、行驶系、转向系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⑤]委托贵州名鉴司法鉴定所对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定,贵BQXX号轻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转向系信号装置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行使系左右后轮同一轴间胎冠花纹不一致,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玉盘高速“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