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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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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9日

公示单位:黔南州应急管理局

序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处罚事项

处罚决

定时间

处罚类别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

罚种类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1

惠水县垒鑫烟花爆竹厂

2024年10月31日,黔南州应急管理局和惠水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对惠水县垒鑫烟花爆竹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一是18号筒子库设计为无药内筒库,现场检查发现该库存放含引线内筒(1.3级产品);二是105号亮珠库定量500kg,实际存放15kg/箱的亮珠55箱和20kg/箱的亮珠39箱,合计存放亮珠1605kg。三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24.12.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类违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黔南)应急罚〔2024〕WH-4号

对惠水县垒鑫烟花爆竹厂给予处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惠水县垒鑫烟花爆竹厂主要负责人杨国栋给予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黔南州应急局

2

贵州鑫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黔南州应急管理局联合惠水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对贵州鑫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一是155#成品库房堆放不符合规范要求、产品离墙距离不足0.45米,单个堆长度超过 10米,个别产品倒放。二是139#亮珠库核定药量为2000kg,实际存放205箱,每箱15kg,合计3075kg。138#亮珠库核定药量为1000kg,实际存放133箱,每箱15kg,合计1995kg。三是生产高度尺寸为490mm的个人燃放类烟花产品,超过国家规定的要求。四是生产外径为18mm爆竹产品,单个含药量约0.4g,超过国家标准。五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24.12.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类违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黔南)应急罚〔2024〕WH-5号

给予贵州鑫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45000元(大写:壹拾肆万伍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贵州鑫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程俊涛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黔南州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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