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黔南 )应急执法罚〔2020〕28号
被处罚单位: 瓮安县永和镇白水河村烂田组野猫洞普通建筑用玄武岩矿
地 址:瓮安县永和镇 邮编: 550407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良平职务: 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矿山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检查之日前未开展);2、矿山第二采点工作帮坡角度(约80度)大于设计帮坡角度(70度);3、现场台阶高度(15m)超过设计高度(10m)。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号请与黔南州应急管理局财务人员联系,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黔南州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